「政府公开招标流程」政府项目公开招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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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开招标流程

政府项目公开招标流程

政府单位招标的流程

法律分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文件的编制、场地预订、交易信息发布、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保证金或电子担保保函的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全部通过网上完成,并同步推行网上不见面开标,减少交易现场的人员聚集,着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单位招标的流程

政府招标流程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政府招标流程有哪些

政府工程招标流程

一、工程招标的流程 1.评标。评标应当根据科学、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情况选择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的服务费用报价不应作为评标的最主要因素。2.开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最先递交最后开标的顺序,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持监督下组织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投标单位必须参加开标,不参加不予以开标并对开标结果不予以确认。3.开标后,工作小组对各投标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投标书是否合格。对投标书中的疑问,应当按开标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询标纪要经投标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书的补充的文件。4.评标过程要保密,并且应按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书及投标单位进行客观地分析、评价,提出评标报告,推荐拟中标单位。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6.工程合同的签订程序:基建处根据招投标文件、投标书、询标纪要及中标结果草拟→发包合同→报主管校长审核→学校签订。7.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page]8.招投标双方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裁决。投标单位发现招标中有失公正或不正当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核查。9.禁止工程承包单位转包工程;经发包单位同意,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二、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一)、计价模式的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包括强制和自愿选择)的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四统一”(“四统一”:指程量清单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名称。),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项目当地补充、完善的有关计价规则规定的格式。(三)、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性质、范围、有关的技术规格标准及以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些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同时,对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1、该工程招标中需要另行单独分包的内容必须符合政府有关工程分包的规定,必须明确总包对分包工程需要配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将配合费用的计算规则列入合同条款。2、涉及甲供材料、工作等内容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明确的结算规则列入合同主要条款。3、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于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4、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招标工程的合同类型及相关内容,并将其列为主要合同条款。5、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之间不能存在实质性的矛盾(比如,固定价合同在合同主要条款中不应出现“按实调整”字样,而必须明确量、价变化时的调整控制幅度和价格确定规则)。[page](四)、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由有资格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该按照符合招标工程要求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招标范围、拟订的施工方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做为依据编制。标底涉及的价格应按当时、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计算;涉及施工方案、计费标准选用的,应按照符合招标范围的施工企业的基本水平,而不应考虑具体竞争及让利因素。必须如实列出施工图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并由编制人员与发包方协商确定暂定金额。同时,应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内作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全部投标人。(五)、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工程评标办法。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价的方法。2、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设定评标的主体因素(造价、质量、工期),并按主体因素设定不同的技术标、商务标评分标准。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设定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条件,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降价(或优惠)幅度作为评标(或废标)的限制条件。4、招标文件必须载明合理确定的废标认定标准和方法。5、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载明评标环节对于投标成本价的界定方法、内容及标准。成本价的界定应对投标报价的单价和费用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准确性以及不平衡报价的严重性进行分析。6、招标文件应该明确是否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并明确备选标的评审和采纳规则。7、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过程的询标事项,规定投标人对标函在询标过程中的补正规则以及不予补正时的偏差量化标准。[page](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偏差的核对、修正规则(在定标后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核对和调整工作,招标文件应规定给予中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核对后因误差引起的造价调整在×%以内的除外)。招标文件应考虑当工程量清单误差较大并经核对发现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能达成一致调整意向时的处理措施(比如,应暂停施工合同的签订,如果投标人有终止合同签订的意向,招标人应允许其要求予以终止合同,则投标人不承担投标〈或合同〉履约责任,有投标保证金的应全额退还投标人,但中标人不得以清单误差大而对中标价提出实质性的变化,并以此作为终止合同签订的条件)。(七)、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九)、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中任何需要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 (十)、招标文件应该明确对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处理规则,如果非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予归还投标人,则可视作招标人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此时应征得非中标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政府工程招标流程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流程及时间

【法律分析】: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3、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5、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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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投标的流程

【 法律分析】公开招投标的流程是:1、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2、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3、招标人确认后,招标公司发出招标公告;获得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4、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招标公司根据评标报告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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